中跳协字〔2026〕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国际跳棋运动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结合项目发展实际情况,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现印发《国际跳棋项目竞赛训练共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际跳棋协会
2026年8月20日
国际跳棋项目竞赛训练共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国际跳棋的竞赛训练要求,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进一步促进国际跳棋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和后备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章程》、《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以及国际跳棋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跳棋竞赛训练共建单位(以下简称“共建单位”),是指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要,与参与共建的单位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共同开展高水平赛事、国家队集训、后备人才培养等业务。
第三条 共建单位的申请、评审和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协会在共建中的职责包括:
(一)作为共建单位的签约方之一;
(二)建立健全共建单位管理制度,完善组织、运行和考核评估机制;
(三)履行国际跳棋项目管理职责,协助、指导、服务、支持、监督共建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四)依据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义务,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提出工作意见。
第五条 省级棋牌主管部门在共建中的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鼓励属地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国际跳棋项目竞赛训练单位共建事宜,并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持;
(二)作为共建单位申报的初审及推荐方,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核查;
(三)监督共建单位履行各项职责义务,协助协会搭建区域内共建管理桥梁,传达项目政策要求,反馈共建单位运行动态及实际需求;
(四)配合协会对共建单位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第六条 共建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协助做好赛事组织、训练参赛、科研医疗、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七条 共建单位的合同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完成约定任务的共建单位,同等条件下具有新周期优先签约权。
第三章 共建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共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
(二)申请单位是企业、社会组织的,须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社会声誉。
(三)申请单位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国际跳棋项目发展基础或优势条件。
(四)申请单位需每年投入数额充足的专项资金,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必要的体育科技服务人员以及生活保障人员,以确保合同期限内各种共建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申请单位应具有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训练室和比赛大厅,训练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比赛大厅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房间套数不少于20间、床位数不少于30张);符合国家及单位所在地卫生标准的餐厅(能保证至少40人同时用餐);保障训练比赛的网络条件;符合训练使用的计算机等数码产品设备等。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符合共建条件的,可按要求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申报材料:
(一)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国际跳棋项目共建单位申请表》(附表);
(三)本单位共建周期发展规划、年度内赛事训练活动组织承办计划、安全保障计划、费用承担清单、后勤服务计划、推广宣传计划等材料以及棋牌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经省级棋牌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协会。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公平竞争、综合评估、统筹布局、择优入选”的原则,制定评审方案并开展评审工作。经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棋牌中心”)并公示后确定共建单位。
第十二条 共建单位确定后,由协会与共建单位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签订共建协议。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对共建单位的审核、监督、指导、检查和撤销权;
(二)有权安排计划内的国家队集训、国家队选拔及协会主办的全国高水平比赛由共建单位承办;
(三)对共建单位开展的国际跳棋业务以及主办的各类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四)对共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年检和复查,并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五)共建单位的年检或复查结果如不合格,协会有权解除共建,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加挂“国际跳棋项目竞赛训练共建单位”的牌子。可以以共建单位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国际跳棋训练、竞赛及普及推广等方面的工作;
(二)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支持,对共建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三)每年需承接若干次国家队或其他高水平运动队的集训,并承担费用;
(四)每年举办至少一次全国性正式赛事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配合协会做好年检和复查工作;
(六)共建单位不得单独刻制印章,不得以共建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共建协议。严禁以共建单位名义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与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年度目标与周期目标,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协会依据合同约定对共建单位进行阶段性考核。共建周期结束后进行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共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协会与共建单位建立沟通机制,遇重大突发事件、疑难敏感事项,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向棋牌中心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如共建单位未履行其义务,导致集训和赛事不能如期举行,或发生停训、停赛等情况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协会可立即终止与共建单位的共建,并报棋牌中心追究共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申报、共建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际跳棋项目竞赛训练共建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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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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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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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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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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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情况(附不少于8张的设施内外照片) |
优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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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大厅(面积) |
训练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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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公寓(房间数) |
餐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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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设备 |
网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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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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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投入的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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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保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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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我单位承诺以上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属实,将严格按照协议书中的各项要求执行。(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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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棋牌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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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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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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