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象棋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工作,加强国际象棋裁判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国际象棋裁判员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世界国际象棋联合会(FIDE)(以下简称国际棋联)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裁判员(IA)、国际棋联裁判员(FA),统称为国际裁判员。
第五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我国国际象棋国际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国际棋联对所属的国际裁判员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国际象棋各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国际象棋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国际象棋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省级国际象棋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国际象棋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被授权的省级协会应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同级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国际象棋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符合国际象棋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国际象棋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九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成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国际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裁委会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工作管理人员和注册的国际、国家级裁判员及地方国际象棋工作管理人员等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国际象棋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组织开展国家级、国际裁判员的资格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棋联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国际象棋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省级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国际象棋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同级地方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省级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技术水平、裁判法规、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需加试英语或相应的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四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二)掌握和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
(三)遵守裁判员守则,能承担区、县级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懂得基本的国际象棋竞赛编排原则;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在参加三级裁判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可申请三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五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任三级裁判员满1年,期间担任市级(含)以上比赛裁判员2次(含)以上,掌握基本的国际象棋竞赛编排方法;
(二)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
(三)具有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六级(含)以上棋士称号;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三级裁判员在参加二级裁判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可申请二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六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任二级裁判员满2年,期间担任市级比赛副裁判长或省级比赛裁判员2次(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能完成简单赛事编排工作;
(二)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
(三)掌握基本国际象棋英语术语;
(四)具有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四级(含)以上棋士称号;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二级裁判员在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可申请一级裁判员证书。
(六)获得国际大师或女子国际大师称号的棋手可直接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考试合格后可申请一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七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
(二)任一级裁判员满2年,担任市级比赛裁判长或省级比赛副裁判长2次(含)以上,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竞赛的裁判工作,具有组织国际象棋竞赛工作的能力;
(三)能准确、熟练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编排规则和国际工作术语;
(四)具有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三级(含)以上棋士称号;
(五)具有培训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工作能力;
(六)能熟练运用基本国际象棋英语术语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一级裁判员在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须继续参加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选派的全国性赛事执裁。赛事裁判长从执裁能力、行为风貌及纪律遵守等方面对实习裁判进行考核,并出具实习鉴定表。实习考核合格者,可申请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八)获得国际特级大师或女子国际特级大师称号的棋手可直接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考试合格后可申请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九)凡是符合申报国家级裁判员资格的裁判员应于每年10月20日之前递交申报国家级裁判所需资料。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审核后,进行国家级裁判员名单公示及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级裁判员申请国际赛事执裁资格认证的条件:
申请人须具有国家级裁判员资质,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向国际棋联申请国际赛事执裁资格认证后,方可具备国际赛事执裁资格。
第十九条 国际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依照国际棋联的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得国际棋联颁发的国际级裁判、国际棋联裁判证书者。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说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须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省级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开展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对于两年(含)以上未举办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的地区,其裁判员可参加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不定期举办的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协会不得开展相应等级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统一制作国际象棋项目各级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国际象棋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须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官网注册成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国际象棋比赛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公布以下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等;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五章 国家级裁判员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培训认证。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授课讲师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委派。拥有以下资历的裁判可担任讲师:
(一)拥有国际级裁判资质的裁判员;
(二)在国内外大型比赛中曾有裁判长执裁经历;
(三)熟练掌握国际棋联最新国际象棋规则,掌握比赛编排方法并熟悉各种相关软件使用,掌握至少一门国际棋联官方语言。
第三十条 培训结业时应按照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指定的培训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考试合格者获得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颁发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裁判合格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合格结业证书四年内有效,证书超过有限期的人员须重新参加培训学习。
第六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四条 全国性重要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副编排长须由国际、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原则上应为一级(含)以上。
第三十五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国际棋联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棋联未对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主要裁判。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国际象棋竞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省级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国际象棋项目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回避、就近、均衡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协会裁判员出国执裁须由邀请方发函至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并经协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员的选派,依据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良现象进行投诉举报;
(四)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进行申诉。
第四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国际象棋最新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调研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八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省级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本单位注册裁判员工作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取消执裁资格四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终身禁止执裁。
第四十四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同级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办法的,有权申诉举报。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须署名及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80号;电子邮箱:arbiter_committee@126.com。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省级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2018版)》(国象协字〔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