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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全国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特制定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等级评定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指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单项国际跳棋比赛、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以下简称“中跳协”)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中跳协指导或支持的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
第三条 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期间,成立赛事活动等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主办单位代表、裁判长、参赛选手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赛事活动等级评定小组主要根据本次赛事活动的组织水平、服务保障、满意程度和宣传效果等方面,对赛事活动的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进行等级评定。
第五条 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等4个等级。赛事活动等级评定小组于评定结束后反馈评定结果。中跳协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集中予以表彰。
第六条 中跳协建立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信用管理系统,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第二年申请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的资格。
第七条 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如因自身的某种原因导致比赛无法举办,或者在赛事运行和宣传推广中出现违法违约情况,对国际跳棋运动产生负面影响的。中跳协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甚至永久取消其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经中跳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跳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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